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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二季度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16.9万元

发布时间: 2023-07-08 23:34:13 来源:中国山东网


(资料图)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7月8日讯(记者 刘淑红)今年以来,青岛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事实清楚、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时发放奖励。截至目前,全市二季度已为23人发放奖励16.9万元,单笔奖励最高3万元。现将二季度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3年2月,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企业存在工人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作业现场未摆放警示标志、无证作业等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员工侯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未确认员工侯某、杨某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在高处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8项的规定,群众举报属实。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按照政策规定,李沧区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3万元。

案例二:2023年3月,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焊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焊工范某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现处于失效状态,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群众举报属实。执法人员责令范某立即停止作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罚。按照政策规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1万元。

案例三:2023年4月,胶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企业调漆搅拌使用非防爆电器、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喷漆房内搅拌机和涂装线电机均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群众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罚。按照省、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政策规定,胶州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2.45万元。

下一步,全市各级、各部门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建共治,热烈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将根据举报线索,严格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惩违法行为,用高水平安全护航青岛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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